您的位置:海協(xié)會網站 - 行政法規(guī)

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臺灣同胞來祖國大陸探親旅游接待辦法的通知(1987.10.16)

2008-06-24 10:59     來源:國臺辦網站


 

(1987年10月16日)


    一、祖國政府熱誠歡迎臺灣同胞來大陸探親和旅游,保證來去自由。

    二、臺灣同胞回祖國大陸探親旅游,須申請辦理旅行證件。在香港地區(qū),由中國外交部駐香港簽證辦事處辦理,或由香港中國旅行社代辦;在美國,日本或其他國家,由中國駐外使、領館辦理旅行證件。

    三、臺灣同胞來大陸時,海關憑上述旅行證件,對其攜帶的行李物品,在自用合理數(shù)量范圍內,從寬驗放。

    四、臺灣同胞在大陸購買飛機票、火車票、船票及住宿飯店,享有與大陸同等的待遇。

    五、凡國家外匯管理局公開掛牌可自由兌換的外匯,臺胞匯入,攜入和兌換均無限額。中國銀行和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經營外匯業(yè)務的其他銀行及設在機場、賓館、商店的代兌點辦理兌換業(yè)務,臺胞在上述銀行可開立外幣存款帳戶,支付外幣利息,存取自由,本息都可自由匯出。

    六、臺灣同胞可以與大陸同胞一樣,到各地自由參觀、旅游。

    七、回祖國大陸探親、旅游的臺灣同胞,應遵守祖國政府的各項法律的規(guī)定,尊重當?shù)氐纳鐣曀住?/P>

 

【訂閱新聞】 【